《紧急法》是香港在1922年受到英国统治时期制定的法律。当香港陷入危机或公共安全受到威胁时,可以由行政长官启动该法。启动紧急法后,行政长官可以不经议会同意就采取措施,对个人进行逮捕和拘留、对出版物进行检查、管制港口等主要设施。罪犯最高可被处以终身监禁。事实上,这等于戒严令。 

据香港媒体报道,实施《紧急法》的案例只有1967年以共产主义派工会为中心爆发的“反英暴动”。当时,香港政府以《紧急法》为依据,禁止3人以上的集会和示威。但在此后的52年里,一次都没有启动过该法。因此有人分析说,香港政府为了在中国建国70周年的10月1日之前平息示,正在考虑动用《紧急法》这一杀手锏。主导香港示威的民间人权阵线宣布31日将举行大规模集。 

《南华早报》援引香港大学教授杨艾文的话报道:“《紧急法》实际上是在处于戒严令状态的1922年制定的。(如果实行该法)将动摇法治的基础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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